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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产权及售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4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4KB | 浏览量:8

《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产权及售后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鉴于我市《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府〔2011〕106号)、《三亚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2〕172号)印发实施时间距今已有十10年之久,根据《三亚市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需修改或废止。但基于我市已不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因此,为了妥善处理我市已建成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产权及售后管理工作,我局草拟了本《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产权及售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借鉴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

二、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产权及售后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购买资格、房屋权属、政府回购、上市交易、继承、婚姻、监督管理等内容。

三、提请重点关注和讨论的事项

(一)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政府回购

《办法》第7-8条规定了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按照签订回购合同的价格进行对房屋回购,并且规定了回购流程。另外,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如有产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不动产权证、税费等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

《办法》第10-12条规定了申请人申请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上市交易的流程。其中第十条“(二)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但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已满10年的;”亦允许上市交易之规定,虽然根据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取得不动产权证,二是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但是从实际情况考虑,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0年左右,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我市住房市场需求,因此规定申请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虽然不满5年,但是签订合同时间满10年的,也可申请上市交易。

另外,申请人申请上市交易的,应当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价款,不同的住房类型所缴纳的比例不同。首先,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百分之四十补交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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