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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三元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范房地产开发资金风险,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福建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能够达到预售资金信息化管理所需的技术标准,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是指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预售项目是指在土地出让时约定以全装修方式进行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三元区范围内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环节,不包括现房销售。
预售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管,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开发企业在非全装修预售项目取得项目《总确权登记证明》,或全装修预售项目完成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项目《总确权登记证明》,可提交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
(职责分工)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明监管分局、三明市房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屋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指导和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管账户开设与使用
(监管账户开设)开发企业选择在三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附件1)。
一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应当体现“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取,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动扣款业务,不得作为其他贷款还款账户或担保账户。
(监管协议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市房屋交易中心、监管银行和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监管协议签订流程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各流程操作程序”(附件2)执行。
(监管账户公示)监管账户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
商品房销售期间,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