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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包括住宅、商铺、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和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出售时,由买受人支付的转为购房款的定金、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中介合同,房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的预售资金应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督主体责任。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银行配合、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作为监管机构,具体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务性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监管金融机构规范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梧州监管分局对金融机构的预售资金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进入监管账户的监督管理。
梧州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监管机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建设相关资金。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梧州市行政审批局、梧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依职能配合做好相关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管协议及账户
第五条 监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梧州银保监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承接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建立监管银行名录,中标的商业银行将在监管部门网站予以公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梧州银保监分局对监管银行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能履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