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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1宣城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建设施工和买卖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商品房项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安徽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建房〔2022〕1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包括住宅、商铺、办公用房、车位车库等),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房价款等,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第四条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宣城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中心”)具体承担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简称“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城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宣城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商业银行负责落实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包括开户、按规定拨付预售资金、及时上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违约行为和监管账户存款被人民法院冻结、执行划扣情况并协助证明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专款专用性质工作等。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的原则。第六条 市房地产中心会同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宣城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推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七条 市房地产中心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宣城市分行、宣城金融监管分局,综合商业银行的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网络技术条件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