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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4-09 | 文档页数:12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13KB | 浏览量:24

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

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获取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维护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收益管理原则

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二、公共收益的来源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其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快递柜、自动售卖机、净水机等设施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屋面、围墙、道闸、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电子屏等设置商业广告所得的收益;

(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场地进行租赁、经营所得的收益;

(五)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等设备所收取的占地费或场地费;

(六)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

(七)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八)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公共收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

三、公共收益的权属及分配

(一)公共收益的权属。公共收益按照共有部分的权属情况,可分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和部分业主公共收益。

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指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部分业主公共收益指利用部分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部分业主公共收益的使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进行表决。

(二)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四、公共收益管理主体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作为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人。

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管理人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公共收益,接受居(村)民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物业服务人可以依照(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为管理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人代管的,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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