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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共有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住宅小区共有收益管理、使用、监督,维护、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指导意见。一、共有收益来源及归属(一)共有收益的来源共有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赁等获取的收益。其来源一般包括但不限于:1.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2.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快递柜、自动售卖机等设施所得的收益;3.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围墙、建筑物外立面、道闸、灯箱、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电梯轿厢等设置广告所得的收益;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5.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等设备所收取的占地费或场地费;6.相关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1
7.共有收益利息、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等其他收入;8.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二)共有收益的归属共有收益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运营合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二、共有收益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共有收益管理单位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经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共有收益可以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成立业主大会的,共有收益管理单位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则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共有收益。三、共有收益经营管理(一)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提取管理成本的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额等内容,其中物业服务人的管理成本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共有收益的30%。(二)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经营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共有收益的提取管理成本的比例。2
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的,原则上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后十二个月;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