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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赁等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收益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具体实施,并在常德市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收益信息公示系统。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收益政策,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工作。
市物业服务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公共收益经营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公共收益来源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入;
(二)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屋面、围墙、大门道闸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入;
(三)利用业主共有的配套用房、共有场地或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及引进快递柜、净水机、自动售货机等设施所得的收入;
(四)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立通信基站等设备向通信运营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等收入;
(五)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施设备残值等收入,以及需要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
(六)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七)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公共收益期间统称为公共收益管理单位。
第七条公共收益的获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签订公共收益合同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公共收益的管理费扣除比例,不超过收益资金的30%扣除。
(二)业主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