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3 | 文档页数:4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11KB | 浏览量:4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防范和降低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

(一)新建住宅小区应当统一规划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场所,包括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应符合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时,要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作为重要内容,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比例,并纳入拟供地块的规划条件,确保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位置、数量、充电设施等内容在总平图或平面布置图中进行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要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计情况进行审查,在规划核实中严格依据审批的规划方案对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位置、数量、充电设施等进行复核,确保布局合理、安全便利。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等对新建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确保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相关要求在施工图设计环节执行落实。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四川省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技术导则》进行施工图审查,对不执行规划条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的质量监督,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情况纳入质量监督和验收范围,确保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二、推动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增设和改建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不适应实际需要,或者未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要牵头提出增设、改建或者改造方案。

(二)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要严守安全底线、合理选址布局。地面停车库(棚)要与相邻建筑保持安全距离,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达要求,确需贴临设置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停放车库(棚)出入口、窗口与建筑安全出口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鼓励同步设置具备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三)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原则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基底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

(四)既有住宅小

剩余1页未读,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