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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建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县(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处理相关的投诉、举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新建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剩余筹备经费作为下一次业主委员会换届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辖区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相应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8000元。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业主户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筹备工资时限、楼栋数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建设单位交存的筹备经费缴纳标准。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八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必须在小区公告栏或业主微信群公示);
(二)居(村)民委员会意见证明材料;
(三)经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到筹备组指定的帐户。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50%。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