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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等信息共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强化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展相关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与经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
第四条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经纪机构备案
第六条已依法设立的经纪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新设立的经纪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申请经纪机构备案条件:
(一)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房屋居间、代理等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二)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中,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1人及以上的,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2人及以上的,或丽水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证书3人及以上的。
第八条申请经纪机构备案材料:
(一)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
(三)固定办公营业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四)所有经纪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注册证明和社保缴纳等证明材料。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二)(三)(四)项数据,不能共享的由申请人提供。
第九条备案证书由建设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限为3年。符合备案条件的经纪机构,由建设部门发放备案证书。
第十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将经纪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经纪机构应当在备案证书有效期满之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到期未办理重新备案的,原备案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经纪机构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建设部门不给予网上签约资格,不提供房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