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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15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30KB | 浏览量:3

关于《丽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

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等信息共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强化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管理,结合丽水市房地产经纪的实际情况,初拟了《丽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一)规范交易的需要。根据《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市区存量房交易管理职责及有关机构编制的批复》,丽水市区存量房交易职能于2021年10月由市自然资源局划归市建设局。在此之前,丽水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普遍反映政府的具体管理一直未具体实施。广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也期盼能尽早的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二)规范管理的需要。自职能划归后,市建设局主动靠前,先后多次赴各地市建设局学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办法,于2023年《办法》已初步拟定。

2023年,省建设厅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地市的意见。该《意见》于2024年4月8日正式发布,根据上述意见,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职能划转之后,市建设局先后多次申请资金对丽水市房产统一交易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纳入2024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随着项目的建设实施,后续的管理也急需提上议程。《办法》的出台既能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进行规范,又能对系统的启用起到促进作用。以《办法》为平台,以系统为抓手,两者相辅相成更能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丽水市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

《办法》的起草过程

《办法》于2023年2月开始起草,5月-7月形成初稿。

11月份根据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2024年2-4月,市住保中心先后多次组织讨论、完善《办法》。4月7日,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丽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和通知,向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建设局征求意见。

至4月18日,共收到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开发区和青田县建设局等部门的反馈,采纳了部分反馈意见。

《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经纪机构备案的说明

1、关于申请经纪机构备案条件的说明

第七条申请经纪机构备案条件:

(一)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房屋居间、代理等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二)经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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