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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农村垃圾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垃圾,是指本市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在生产、生活、建设等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其他固体废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属地管理、公众参与、源头治理、分类处理、注重时效、社会监督和有偿处置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政府授权,做好农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村(社区)的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资金使用等工作。风景区、农场等管理机构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的农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村(居)民,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做好本村(社区)的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金筹集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村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制定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用地、建设规划纳入土地使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农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八条建立农村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垃圾管理的相关经费,通过政府投入、村民自筹、村(居)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统筹解决。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垃圾管理,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费保障管理机制,在政府投入的基础上,结合村民自筹、村(居)民委员会筹措,保证日常经费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引导、鼓励企业、个人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吸收社会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治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