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宜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25 | 文档页数:9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67KB | 浏览量:11

《宜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主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定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推进综合利用。交通(含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建筑垃圾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利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选址、用地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源头减量、施工现场管理和再生产品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源头减量、施工现场管理和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工作,依法实施货运企业、车辆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查处,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林业、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有关工作。

第二章源头减量

第七条【目标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项目减量目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第八条【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措施,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第九条【规划管理和监督管理要求】自然资源部门

剩余6页未读,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