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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省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加强建筑垃圾转移的监督管理,实施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运行联单的监督管理。
【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运行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转移活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动落实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制度: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转移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开展转移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和现场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非法倾倒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依职责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交通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消纳、转运设施用地和规划审批,做好供地保障。
【联单内容】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内容包括排放单位、排放工地、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驾驶员、行驶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单位、消纳方式和排放、运输、消纳核准等信息,自运输车辆离开排放单位时开始运转,到达预定消纳单位时结束。
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应分别指定工作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各联单确认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联单形式】转移联单形式推行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因条件等限制不能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应采取纸质联单管理留存备查。
纸质转移联单样式详见附件《广东省建筑垃圾纸质转移联单(参考样式)》。
【相关单位基本责任】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在建筑垃圾转移过程中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并对所造成的市容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排放单位义务】排放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选择排放地或者消纳地所在地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对运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
(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明确拟转移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重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