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word_merged_20260324112138u6.jpg)
海南省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电子联单运行机制,提高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运行电子联单以及相关监管执法等活动。
第三条排放或转移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使用建筑垃圾电子联单。
第四条海南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依法对全省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单位运行电子联单情况实施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垃圾电子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排放主体、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规范使用电子联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各自管辖的工程项目中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开展监督管理与执法查处工作。
各级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生态部门依照职责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未使用电子联单以及沿途抛撒、非法倾倒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电子联单运行中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六条排放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分类收集、贮存建筑垃圾,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体积或重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分类的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二)在排放建筑垃圾时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在指定的小程序或APP上准确填报排放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立方米、重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在工地出入口设置可将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服务平台的视频监控设施设备或利用满足车牌识别功能的现有监控设备实现数据对接;
(四)《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二)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保持车身整洁、密闭,以及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并将运输的建筑垃圾运抵消纳设施和场所,交付给建筑垃圾电子联单上指定的接收人;
(三)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四)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技术标准,以及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五)《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消纳设施和场所(临时工程渣土贮存场所除外)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