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溪市餐廚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屠宰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的管理方式。第五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规划编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1-
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可根据委托负责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改、自然、财政、市场、生态、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布局、用地和规模。第八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由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许可,签订经营协议。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九条投放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使用符合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其他规定标准和具有餐厨垃圾标识的专用收纳容器及容器储存间。投放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存放。餐厨垃圾专用收纳容器及容器储存间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2-
第十条投放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送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投放餐厨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