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_pdf_merged_20260104153301ol.jpg)
湛部规2022-43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湛建物[202275号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地下汽车库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地下汽车库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业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住房和城市湛江市房城设局222年12月9日0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2年12月19日印发-2-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於湛江市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地下汽车库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为推动湛江市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强和规范建设管理流程,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本工作指引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生命至上、科学统筹”及“谁拥有谁负责、谁改造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有效推动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群体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分批推进充电设施集中建设工作,全力解决充电难问题,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标准统一、智能高效、管理规范”的充电设施管理体系,满足广大业主对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二、适用范围−1–
(一)本文所指的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地下汽车库是指自发文之日起,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已投入使用的或者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若抽中经抽查合格的)但未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且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住宅小区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二)充电基础设施包含:1.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简称“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2.共用充电基础设施(简称“共用桩”),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