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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皖政办〔2021〕1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23〕1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下达的用于支持马鞍山市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创建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示范项目申报资料审核、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不少于80%用于示范项目奖补,不高于20%用于课题研究、技术服务和配套能力建设等。示范项目资金总额控制,额满即止。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超低能耗建筑:新建、改建达到超低能耗建筑标准,通过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机构评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建筑光伏:
民用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补标准不高于100元/千瓦;工业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补标准不高于20元/千瓦。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10万元。
对应用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及立面光伏、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等项目,应用虚拟电厂、新能源汽车与建筑高效融合的双向充放电应用、融合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集中供冷、安全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多领域技术的综合能源管理等创新性强的项目,单个项目奖补20万元。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包括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优先支持采用两项及以上技术集成应用项目。项目奖补金额不高于1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单个项目只允许申报一种示范类型。对于同一类示范项目,优先奖补节能减碳效益更高,示范效应更好的项目。若上述专项资金有剩余部分,对于节能降碳效果明显、示范意义大的项目,根据补助资金整体情况,给予额外奖补。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对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将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被取消示范资格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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