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8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40KB | 浏览量:27

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领丽水市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加强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其使用绩效,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丽水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五年(实施周期至2026年4月14日止),优先使用省级切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丽水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营、账证健全,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予扶持;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资质晋升奖励申报材料

1.《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在丽水新注册的企业需提供收购兼并协议或合同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企业纳税证明和完税证明电子凭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

4.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荣誉称号奖励申报材料

1.《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创优奖励申报材料

1.《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技术中心奖励申报材料

1.《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相关国家级、省部级的认定文件复印件(市级的认定文件无须企业提供);

3.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

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筑业领域工作扶持资金,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兑现流程

(一)材料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丽水市直建筑业企业(集团)将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

(二)材料审核。市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就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向市信用办进行征询。市建设局将初审后形成的拟兑现专项资金清单、相关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征信结果和相关证明等材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复审,复审结果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

剩余5页未读,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