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诚信履约市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120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6〕606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房地产经营过程中的社会评价、市场行为等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发起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受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乐山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的制度建设、信息收集、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发布、信息使用等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区(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管理等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征集谁负责”的原则。
乐山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加强房地产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采集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受托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合理奖惩、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第七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按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动态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所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信用信息等级评定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对外公布。
第九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