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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4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32KB | 浏览量:4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加快盘活既有建筑价值,释放城市更新活力,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适应城市更新要求为目标,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在促进全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同时,大力提升消防安全水平,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模式,努力构建与城市更新相适应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长效机制。通过以用促保,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实现永续传承,统筹发展和安全。

(二)适用对象。本通知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设计工作,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内临时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等的消防改造。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工作原则。充分尊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现状,以不降低现有消防安全水平为底线,力求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和改善。鼓励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街区的室外疏散集散区,有针对性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力求补齐防火和灭火救援设施短板。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火灾抗御能力。

二、优化审验管理

(一)明确技术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和《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对于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对于改变使用功能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各地应结合《四川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消防技术指南(试行)》开展相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科学评估论证。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活化利用为公众聚集场所的历史建筑,在改造利用前应坚持“先评估、后改造”原则,根据历史保护及活化利用的目标和要求,针对火灾危险性现状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工作,合理确定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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