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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16 | 文件格式:- | 文件大小:100KB | 浏览量:38

SDPR-2021-0160008

鲁建标字〔2021〕39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8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

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是指通过采集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信用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设维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并确定、发布企业信用等级。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从业企业信用档案,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示、认定,并及时向信用系统推送信用信息。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调整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公开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黑名单”四类构成。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

(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

(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学历、职称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

(三)工程业绩信息包括企业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第八条 优良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的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通报表彰奖励等,及能够体现企业专业能力、行业贡献、社会信用等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专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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