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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专项评估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9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64KB | 浏览量:34

重庆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

专项评估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专项评估工作,根据《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8〕1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海绵效果专项评估应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评估定义】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海绵效果专项评估(以下简称“海绵效果专项评估”),是指对有海绵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照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资料核查、指标核算及必要的现场核查,综合判断其海绵指标是否达标的评估过程。

第四条 【评估组织】建设项目的海绵效果专项评估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五条 【评估时序】项目的海绵效果专项评估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

第六条 【监督管理】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效果专项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估要求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进行海绵效果专项评估的第三方机构,需具备市政行业(排水工程)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第八条 【评估材料】建设单位需向第三方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1、项目关于海绵城市指标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例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2、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仅限海绵城市设计专篇);与海绵城市相关的施工图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与海绵城市相关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和对海绵效果影响分析,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

3、 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竣工图;项目室外雨、污水管道竣工图;

4、与海绵城市相关的设备、材料进场复验报告(如有);

5、海绵设施性能测试相关资料(如有)。

第九条 【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效果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开展海绵效果专项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需从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条 【现场测试】当评估对象设置有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透水铺装时,应视情况对其渗透系数进行现场抽测;当评估对象包含有自然水体的,应对水体的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氨氮等指标进行检测;测试结果应纳入评估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回避制度】评估项目的原方案、施工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海绵效果专项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重新评估】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海绵效果专项评估。

1、造成海绵设施失去作用的;

2、对海绵设施进行功能改造的;

3、对项目下垫面进行改造增大其径流系数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海绵城市建设效果专项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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