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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汕住建通〔2022〕19)

发布时间:2026-03-26 | 文档页数:16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723KB | 浏览量:19

汕住建规2022003号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市水务局文件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汕住建通[2022】19号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市水务局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司法局:为推进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竣-1-

工验收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订了《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市水务属口水市无安交通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国Pa2022年5月24日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24日印发校对人:赵晓青(共印25份)-2-

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汕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汕头市全域范围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市政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泵站、闸站、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等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第三条市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各区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实施建设,并进行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验收工作应满足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第五条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主体为建设单位,海绵城市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1

(一)工程项目预验收、内部竣工审查。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资料。1.施工单位组织自检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并提出预验收申请。2.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预验收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预验收申请后,组织建设、设计、勘察、施工单位进行预验收。3.建设单位内部组织竣工审查监理单位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内部竣工审查。内部竣工审查填写《汕头市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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