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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服务采购需求

发布时间:2026-01-29 | 文档页数:6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0KB | 浏览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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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服务采购需求

一、项目采购内容和要求

(一)整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结合实地调研,形成《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初稿。然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形成草案建议稿、注释稿、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法律法规依据、调研情况等相关材料,送江门市政府及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通过实施后进行法规宣讲。

(二)《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应当符合立法要求,法律依据充分,具备可操作性。

(三)负责法规文本及相应报审材料的起草、修改,立法调研,以及立法工作相关法律咨询。法规文本的起草、调研、审查、人大审议等过程须派专人跟进并全程参与。

二、项目服务期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至省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需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备案的省内法律咨询机构,具有从事法学基础理论及实务、立法项目的编制、法律政策措施风险评估等研究能力和条件。

(二)供应商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四、项目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本项目服务采购费用资金概算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项目总价采取总价全包的方式,所有价格变动的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

本项目采用分期支付办法:

(一)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采购方向供应商支付3万元;

(二)《江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纳入正式立法项目,采购方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正式项目立法经费后,采购方向供应商支付5万元;

(三)供应商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并将成果交采购方验收通过后,采购方支付剩余价款。

(四)供应商向采购方申请付款时,需先提供相当于采购方付款金额的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均必须与供应商合同名称一致,否则采购方有权拒绝付款。

(五)因采购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采购经办人发起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相关手续审核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发起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方已经按期支付。

(六)因资金审批、财政拨款延迟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付款,采购方不构成违约。

五、评分标准

评审标准

分值结构

资质部分30分

技术部分50分

报价部分20分

评分因素

评分细项

评分标准

资质部分(30分)

项目团队

(10分)

根据供应商拟派本项目成员构成、岗位职责等项目组织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团队人数达到或超过6人,成员构成全面覆盖项目所需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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