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3月13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土地储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 编制或者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保护、恢复、拓展城市自然调蓄行泄空间,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要求,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编制或者修编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海绵城市指标。
第八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新建区域和已建区域海绵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排水分区、污水集中处理分区的特点,科学确定不同区域、不同项目类别的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保持和改善开发建设前的雨水径流特征,实现城市水体自然健康循环。
城市已建区域应当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结合城市更新、环境提升改造等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