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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管理办法
(2023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下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乐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并统一发布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市本级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乐山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将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在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第二章信用采集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诚信申报、现场采集和相关部门定期推送采集等方式,其中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现场采集和部门推送采集。
第八条由企业诚信申报的相关信用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信用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信用信息现场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三章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