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word_merged_20260127151734dn.jpg)
附件
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旨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审核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各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认定、采集、更新、监管等具体实施,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主动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组成。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信用评价得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60分)+良好行为信用分(最高40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由企业初始信用分和企业经营条件分构成。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抢险救灾活动、社会公益活动或其他社会责任中获得的旗(县、区)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的信用计分;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相关规定,受到旗(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信用计分等。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旗(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信用扣分,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用扣分。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