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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字〔2024〕1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
办法(试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4日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且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项目投资主体主管部门确定,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要求:
1.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试运行、验收、移交等明确要求;
2.明确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1)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构型式、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等;市政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设计使用年限、道路宽度、断面组成、长度等;市政桥梁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设计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