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公开征集意见的情况说明
为了能够更好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市住建局于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8月17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现征求意见期限已结束,共计收到单位和个人意见建议2条,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关于“将三(三).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风险承担能力,‘承担’修改为‘控制’。意见建议回复如下: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与《管理办法》表述保持一致,不采纳此条意见建议,此条内容保持不变。
二、关于“建议:在满足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深化设计,实现合同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优化设计和深化设计导致的盈亏均归承包人享有或承担。”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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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建议对应文中三(五)1.内容,不采纳此条意见建议,此条内容保持不变。
三、关于“设计方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时,建设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应明确设计费结算周期和结算方法,建议按照设计阶段和图纸完成、审查合格进度,由发包人直接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无需经牵头单位。”意见建议回复如下:
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4.6.2的说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采纳此条意见建议,在三(五)中新增:“联合体各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发票开具等事项,可协商增加结算周期和结算方法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