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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52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358KB | 浏览量: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黔建建通[2024】3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指导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1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9日2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计价行为,推动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高质量发展,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导则。2.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其他投资的建筑工程参照执行。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本导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勘察(可包含)、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4.工程总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1—

5.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岩土工程条件不明的地下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实施中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部分应当采用(增值)税前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以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单价部分应当单独列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确定其计量和计价方法。6.发包人应当根据发包内容和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费用进行目标管控:6.1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发包的,按照投资估算中与发包内容相对应的总金额确定费用控制目标;在完成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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