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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22〕1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既有住宅电梯加装。
第三条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方便生活、合理和谐,引导业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统筹兼顾、保障安全,既要确保加装的电梯安全美观,也要确保加装电梯不影响既有住宅、小区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第四条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应急预案,稳妥处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稳定风险。
第二章加装条件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则上一个单元只允许加装一台电梯,申请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三)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应征求相关权利业主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由所在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征求意见后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和使用方案。
(二)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实施加装电梯可以在占用面积内,为一层增加无障碍通道面积。
第七条经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