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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4 | 文档页数:9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0KB | 浏览量:7

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

第三章建设和维护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非单一产权且未安装电梯的住宅。

第三条〔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共同缔造,业主自愿、社区协调、政府支持、兼顾各方、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社区及物业企业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孝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孝感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并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推动、矛盾化解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参与加装电梯工作,配合加装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资料提供、方案制定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电梯加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装、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启动条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

第七条〔加装人〕同意加装电梯并出资的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人,负责统一意见、筹集资金、办理手续、采购设备、组织竣工验收、委托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加装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电梯企业、设计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代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

第八条〔征求意见〕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现场勘查〕业主表决通过后,加装人应当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现场勘查的申请。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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