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建筑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四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自治区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注册地或者工法应用工程所在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根据自治区级工法评审情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按年度将企业已公布的工法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建立自治区级工法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推行自治区级工法电子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自治区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技术领先、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自治区级工法的申报
第八条工法申报主体为工法开发应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自治区内注册登记企业和参评工法实践应用工程在自治区内的外埠企业,均可申报自治区级工法。
第九条自治区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
第十条申报自治区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自治区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应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者已形成企业标准;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