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鸡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新建民用建筑应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应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应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形式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告、标识授予、标识管理等工作;组织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市建筑节能和勘察设计服务中心负责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日常事务工作:
1.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受理、组织专家审查、现场核查、证书编号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全市申报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
3.建立绿色建筑管理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据库;
4.负责受理标识认定工作咨询及复查等;
5.负责绿色建筑竣工备案工作;
6.负责全市绿色建筑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认定工作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其中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2.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3.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4.与标识认定有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5.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八条根据项目管理属地原则,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推荐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
3.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