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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主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下子项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24 | 文件格式:- | 文件大小:26KB | 浏览量:26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二、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实施机关:

城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五、子项:

1.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2.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00011713400201】

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00011713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17134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1713400201)

4.设定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5.实施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6.监管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等保护规划。

2.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不造成损害。

3.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构成破坏性影响。

4.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造成损害。

5.依法具有对拟拆除不动产的处置权。

6.符合《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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