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县级权限)(新设)
【00011713700301】
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00011713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县级权限)【000117137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县级权限)(新设)(000117137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7.实施机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缩减申请要件,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申请要件从8项缩减为3项。二是缩减审批时限,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1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4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依法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进行监管,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