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五、子项: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000117136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00011713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17136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新设)(000117136002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