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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新设)实施要素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11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18KB | 浏览量:1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新设)

【00011713600301】

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00011713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000117136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新设)(000117136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7.实施机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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