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设区的市级权限)注销
【000117118003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00011711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17118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设区的市级权限)注销(00011711800304)4.设定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第54号修改)第三条
5.实施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第54号修改)。第十一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第54号修改)。第十三条
6.监管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第54号修改)。
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注销的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
(2)因企业破产等原因,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3)其它原因被责令注销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第54号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5号、第54号修改)第十三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
4.许可证件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级)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四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3)指导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范诚信运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报告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