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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6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47KB | 浏览量:40

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22〕2号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前款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项目管养、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等)与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签订合同,由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且投资占比超50%、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原则上由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组织按代建制实施建设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或市政府同意不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经报市政府同意可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并协助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第五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完成后,项目单位和代建机构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明确相关合同条款。代建机构自代建合同生效之日起,接收代建项目、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设计任务书和明确交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代建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和工期等,并提供建设所需有关资料;

(二)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根据代建合同按时足额向代建机构支付代建管理费及项目相关费用;

(三)明确规划选址和交付建设用地,解决施工所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建设条件;负责协调完成项目涉及的地上、地下管线迁改和绿化迁移;负责完成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清表等工作;负责处置因场地、拆迁、产权纠纷产生的信访、维稳等工作,确保项目用地具备施工进场条件;

(四)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技术论证成果和批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批复、社会稳定性安全评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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