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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11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82KB | 浏览量:16

附件2:

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藏建质安函〔2018〕322号,以下简称《安许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西藏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安全生产条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形成《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动态考核标准》)。实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双考核联动机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七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30%以上项目施工现场。整改后经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解除黄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

第八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此类企业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按照《安许通知》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经所在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解除红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安许通知》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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