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word_merged_20260108092133i5.jpg)
附件3:
西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依法、及时对发生事故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惩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西藏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后,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按规定要求逐级报告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区住建厅”)。建筑施工企业在非企业工商注册地施工(以下简称“跨地区施工”)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
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整改,并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附相关证据材料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
第四条县(区)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证明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抄报区住建厅(对于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逐级上报至区住建厅,由区住建厅抄告企业所在地颁证机关)。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2次以上(含2次)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县(区)内3个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
(三)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接到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等级事故的报告,并附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证据材料的;
(二)接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据材料的;
(三)需要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依据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