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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其检测设备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确定参数进行配备,不得租用、借用。
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分为:新申请、增项、增加检测参数、延续、重新核定、变更、增加检测场所和注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申请材料。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专家库的建立及监督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申请人具有多个检测场所的,其检测场所地址须均在我区,申请综合资质时,申请人的检测场所须在同一市(地)行政区。
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管理的人员。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