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闽建科〔2024)4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节能降碳,推动“好房子”建设,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8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强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新建绿色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验收管理。第三条绿色建筑按照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新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各市、县相关政策法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执行更高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严格执行。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绿色建筑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设区市(含平潭综-2-
合实验区,以下不再列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设区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开展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施工以及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住建厅依据国家标准负责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体系。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导则,完善技术指标体系,细化设计和施工要点。第二章设计与审查第六条绿色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现行地方标准《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3-118、《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T13-197等绿色建筑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