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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20)调整条文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5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316KB | 浏览量:29

附件1

《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调整条文

序号

原条文

调整后条文

1

4.3.16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与噪声源合理分隔,声环境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2 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3 建筑服务设备、设施的结构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或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限值要求。

4.3.16 建筑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规划布局和建筑平面设计时应合理规划噪声源区域和噪声敏感区域,并进行识别和标注;2 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等主要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并应根据隔声性能指标明确主要建筑构件的构造做法;3 建筑服务设备、设施的结构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或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限值要求。

2

7.2.1 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且应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7.2.1 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且应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中能效等级2级要求。

3

7.2.5 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7.2.5 建筑各场所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统一眩光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的规定。

4

7.2.6 建筑室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5章中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7.2.6 建筑室内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用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相关要求。

5

7.2.7 照明灯具、光源及配件应采用高效照明产品,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光源、镇流器及LED模块控制装置的能效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2 灯具效率或效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7.2.7 照明灯具、光源及配件应采用高效照明产品,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光源、镇流器及LED模块控制装置的能效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能效等级2级要求;

2 灯具效率或效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的规定。

6

7.3.1 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2 选用LED照明产品的光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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