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修改内容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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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九)合理布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全面提高绿色生产能力。”
“(九)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推动提高绿色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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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按照《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关于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签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总量平衡、合理控制原则,优先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依法取缔无资质非法预拌混凝土企业,坚决落实绿色生态高质量发展理念,“十四五”期间,规划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数量不超过106家(见附件5),各县(市、区)新增搅拌站不超过变化量(见附件6),预拌混凝土产能规模不低于7950万立方米,预拌砂浆产能规模不低于675万吨,各县(市、区)规划布局参考附件7。”
“按照《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原则,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管理,推动预拌混凝土绿色发展,坚决落实绿色生态高质量发展理念。”
删除“优先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依法取缔无资质非法预拌混凝土企业”,“‘十四五’期间,规划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数量不超过106家(见附件5),各县(市、区)新增搅拌站不超过变化量(见附件6),预拌混凝土产能规模不低于7950万立方米,预拌砂浆产能规模不低于675万吨,各县(市、区)规划布局参考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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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1.合理布局、统一标准”
“1.统一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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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适度控制发展规模,完善行业准入机制,根据总体目标要求控制企业建设数量、产能规模,防止总设计产能规模迅速膨胀和单个企业站点产能无序扩张,避免造成行业管理混乱和市场稳定风险。加强预拌混凝土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在土地供应、环保审批、安全生产、资质许可等环节从严要求,从严审批,让新建企业具有较高的起点,严格控制行业准入。”
“全市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在建设前需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地址、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管理人员等信息,再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选址符合土地相关规划、环保等方面要求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建设方案》(湛部规2021—17)等要求做好绿色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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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新建、迁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布局落地要科学合理考虑规划站点的空间位置,用地符合建设范围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具备较好的可操作性;审批新增规划站点应充分考虑近期市场变化、供需情况、有效产能发挥、服务半径等因素再确定指标投放建设计划,最大化其对于市场的稳定作用。”
“完成按照绿色生产一星级及以上建设(改造)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可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