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內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里局内建村[2024】156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牧区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文件精神,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1-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聚焦自治区“闯新路,进中游”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管存量、控增量”的思路,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牧区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农房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得到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二、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一)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房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房,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农房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地质和2
周边环境安全等内容,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