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word_merged_2026010915470061.jpg)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GB50426—2016
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dyeingandprintingplant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局部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3]42号)的要求,由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对术语释义修改补充;
2、增加生产污水管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漏措施;
3、增加雨水排入市政管网之前进行初期雨水处理的要求;
4、结构增加了多层厂房的规范标准;
5、增加中压蒸汽的使用范围;
6、在电气章节中补充了“自动控制及智能化”专业内容;
7、增加了“3.9职业安全卫生”等条文内容;
8、对引用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核对、修改。
此次局部修订共50条,其中修订45条,新增5条。分别为:
修订条款:1.0.3、2.0.4、2.0.5、2.0.7、2.0.11、3.2.2、3.4.6、3.6.1、3.6.2、4.2.2、4.2.3、4.5.1、5.3.2、5.4.9、6.1.1、6.1.3、6.3.3、6.3.4、6.4.3、6.4.5、6.5.1、6.6.1、6.7.1、6.7.2、6.7.5、6.7.12、7.2.1、7.4.3、7.4.4、7.6.1、7.6.2、7.6.3、7.6.4、8.1.4、8.3.7、8.3.10、8.4.5、9.2.1、9.2.6、9.3.7、9.3.9、9.5.7、10.1.4、10.2.4、10.3.1
新增条款:2.0.12、3.1.4、3.9.1、3.9.2、9.2.8
本规范中标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单位名称)(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圣苑北街66号,邮编:310030)。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
局部修订条文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现行《规范》条文
局部修订《规范》条文
1总则
1总则
1.0.3印染工厂设计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和规定,应积极采取清洁生产工艺,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并应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严格控制单位产品的资源和能源的消耗,鼓励推进生产过程的综合平衡和综合利用。
1.0.3印染工厂设计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和规定,应积极采取清洁生产工艺,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宜采用低碳或负碳的原料、技术、装备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鼓励使用清洁电力和可再生能源,严格控制单位产品的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响应国家“零碳工厂”和“碳达峰、碳中和”的绿色发展战略。
修订说明:鉴于我国已经制定了“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绿色发展战略,我们印染行业也要跟上国家节能低碳绿色化方向转型升级的步伐,积极鼓励印染企业创建“零碳工厂”,故提出本条的修编建议;条文“严格控制单位产品的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已经在有效地控制了“资源和能源”,所以取消了原条文中“并应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的这句话;“零碳工厂”已经是资源能源最经济的平衡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