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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4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18KB | 浏览量:15

《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修订说明

现就《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推进城乡建设,带动关联产业,吸纳就业人口,改善民生,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21年5月起,我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已连续3年共同组织开展了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有效缓解了我省建筑业企业评优评先事项少、赋能不够、激励不强等突出问题。为接续做好2023年度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工作,我厅在征询省有关厅局、部分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019年,省政府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将“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纳入权责清单,为开展评选活动提供了政策依据。另外,多个省份已经先后开展评选活动,支持企业发展,如浙江省2020年出台《浙江省建筑业先进企业评选管理办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给予表彰;山东省2024年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公布了第一批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提升山东省建筑业企业整体实力,打响当地品牌。

修订依据

依据《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

修订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研究借鉴了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的经验和做法,先后征求了有关厅局、部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建筑业企业的意见。在与各单位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5月至今,分别征询相关部门、地市意见,听取中铁四局集团、安徽建工集团等省内经营规模较大的建筑业企业意见,组织厅机关相关处室认真研究相关细则。我厅拟就修订的《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集时间紧、任务重,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

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依据表述。将原《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充分发挥优秀建筑业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安徽建造”品牌美誉度,依据《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职权,制定本办法。

二是认定周期完整表述。将原《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每年开展一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逐年制定认定组织方案(含认定数量、认定标准等),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是完善认定对象表述。在原《办法》第六条认定对象的基础上增加“招标代理机构”,并将原《办法》第六条修改为: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对象是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含装配式)、劳务、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园林绿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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